2009年3月31日,教育部在其網站貼出通知,针對《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我的朋友池生清及時向我告知了這一消息,我們抓紧行動起来。因為這是與每一個高校學生息息相關的規定,在將来可能會成為法規,所以我想一定要抓住這次征求意見的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
一、信息公開内容範圍涵蓋不足
根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附件中所列出的信息公開内容範圍,其中編號五是“學生工作”。但其中只提到了“學生招生”、“學生管理”和“學生就業”三方面的信息公開,並未涉及學生社團活動的信息公開。衆所周知,高校學生社團活動是學生活動很重要的一部分,無此部分的信息公開,則《實施辦法》的涵蓋是不足的。
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高校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主動向校内公開:涉及本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需要本校師生員工廣泛知曉或者参與的……
附件中提及的信息公開内容中完全沒有學生社團活動信息,使第十三條中的相關條文形同空文。
二、無部門、無人負責
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屬於本校公開職責權限範圍,但尙未製作或者獲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學校信息不存在。
建議:屬於本校公開職責權限範圍,但尙未製作或獲取的信息,應由相關的部門、機構来負責,而不只是告知申請該學校信息不存在。
三、在做出判斷時,沒有以學生為主體
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高校認為申請公開的學校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隐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高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决定公開的學校信息内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建議:如果以學生為主体,就不應該是“高校認為不可以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而是師生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此處的評判主體,應該是學生,而非高校行政部門。
四、監督和保障,並不是眞的監督和保障
根據《實施辦法》的第三十二條規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加强對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定期或不定期進行。
《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高校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應當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製度,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黨政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干部崗位責任考核體系。考核工作可與年終考核結合進行。
《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高校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製度,聘請有關人員成立信息公開評議委員會,定期對本地高校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並向社會公佈評議結果。
上述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的規定,都是由上級機構監督和保障高校的信息公開。而眞正的相關人羣,卽高校本校師生,卻並沒有監督權利。這就使得《實施辦法》的監督和保障有些無力,甚至使《實施辦法》從根本上失去其意義。
建議:高校根據《實施辦法》,由師生員工建立專門的監督保障部門,用以監督和保障《實施辦法》的落實。
五、監督與保障信息公開内容的方式
根據《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高校應當編製學校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評議通過後,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佈並報送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學校一般是以學期為工作周期的,所以在編製信息公開工作報告時,不應該模仿政府部門以年為周期,而應該以每學期為周期。
學生是學校的主體,高校編製的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其評議團應包括學生和教師。
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委員會評議通過後,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内向社會、向校内公佈,並報送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
廈門大學講座信息網 陳堃
2009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