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控訴與一則新聞,讓我對美國關於兒童在綫安全的法律有了興趣。幸好有互聯網,使我這個法律門外漢也很快就對它們有了初步的認識,不過閱讀好多篇英文的法律文檔,可眞折騰得我够嗆……
控訴来自阿肯色州的一位中學生Jon:Stop blocking Online Content。他説在學校的公共電腦上無法登录有如Flickr、Scribd等網站,而「相關部門」拿出了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CIPA)来説事。這位中學生的態度是:法律當然要遵守,但應該有更好的针對學生的内容過濾方案,而不是像現在這樣給封死了。——控訴的大意就是這樣,這裡提到了CIPA這個法案,姑且直譯為「兒童互聯網保護法案」吧。
新聞説:美國最高法院近日裁定,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COPA)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關於言論自由權利的規定,所以該法案作廢。乍看這新聞時,我想Jon和他的同學們一定會很高興吧。但細看之下才發現,原来裁定違憲的不是CIPA,而是另外一個COPA,我將COPA直譯為「兒童在綫保護法案」。
上面已經説到了兩部關於兒童在綫安全的法案,還有一部叫做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COPPA),我將它直譯為「兒童在綫隐私保護法案」。一開始在Google和Wikipedia中搜索時,差點把COPA和COPPA當成一個東西了。不過好像不是我一個人會犯這個錯,Wikipedia相關詞條的注釋中也説了,大家經常把COPA和COPPA混淆。三部法律,對我来説容易混淆的名字,就打算花些時間把它們徹底搞搞清楚。
好了,已經讓三部法案依次出場,下面挑出各自的重點来看看三者的異同。
已經死亡的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COPA)
COPA的約束對象是商業性互聯網機構,其第一條就規定:
Whoever knowingly and with knowledge of the character of the material, in interstate or foreign commerce by means of the World Wide Web, makes any communication for commercial purposes that is available to any minor and that includes any material that is harmful to minors shall be fined not more than $50,000, imprisoned not more than 6 months, or both.
任何人通過萬維網,在州際或者國際網絡上以商業目的,向未成年人傳播有害内容,最多可被罰款5萬美元以下,或者6個月以下的監禁,或者二者並罰。同時,根據該法案最後一則的解釋,這裡所説的「未成年人」(minor)的年齡範圍是指17歲以下。
這部法案中對於「any material that is harmful to minors」做了詳細的解釋,這一定義基本上也會出現在下面要説的CIPA裡。據我所知,美國對於成人色情/淫穢内容的限製沒有那麽嚴。以前看一本關於世界禁書的書,其中提到美國法律對於「淫穢」的定義其實很寬。(可恨我做的筆記丢掉了,誰知道的告訴我一聲?)但他們對於向兒童傳播的色情内容管理則非常嚴格。這三部法案中,有兩條都是直指互聯網上這種「低俗」内容的。
COPA從1998年生效以来,似虖沒有怎麽發揮過作用,並且一直受到很多批評,尤其是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一直在向最高法院提起違憲審查訴訟,看看ACLU網站上的記录。ACLU自1920年以来就一直在為言論自由而活動,其根據就是著名的美國憲法的第一修正案。而這部10年前就通過並簽署生效的法案,正是被憲法第一修正案給擊倒了。2009年1月21日,聯邦最高法院駁回了布什政府司法部的上訴,裁定COPA違憲。但是COPA的死亡,卻不能直接幚助正在讀中學的Jon,因為COPA管不著學校,對學校有約束力的是CIPA。
针對學校和圖書館的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CIPA)
CIPA是John McCain(就是去年和Obama竞選總統的那位老人)1999年向美國参議院提出的,最終於2000底通過並由布什總統簽署,而最高法院直到2003年才决定支持這部法案。之所以會有這部法律,是因為越来越多的美國未成年人通過學校和圖書館上網。CIPA正是為了防止學生通過學校和圖書館的電腦瀏覽兒童不宜的内容而製訂的,但並未像COPA那樣直接做出要求,而是针對學校和圖書館做出了間接要求:
未成年人上網時,電腦不得連接到淫穢内容、涉及兒童的色情作品及其它有害於兒童的内容時,該學校或圖書館才能獲得聯邦政府E-rate資金補貼。
(名詞解釋:E-rate補貼是根據《1996年電信法》的規定,由聯邦通信委員會(FCC)推動實施的、针對學校和圖書館的教育費率補貼。via 《美國90年代的經濟政策》)
雖然曾經有組織也向最高法院提起過違憲審查訴訟,但最高法院認定這部法案是合憲的。所以Jon所在學校仍然會遵守此法,對學校電腦的網絡進行一定程度的審查和過濾。我覺得Jon和其同學們也隻能寄希望於更新、更合理的過濾手段了,而不能指望CIPA會像COPA一樣死亡。其實Jon也表達了這樣的意思,他很質疑,難道就沒有更好的過濾方案嗎?!
保護兒童隐私的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COPPA)
COPPA的約束對象是针對13歲以下兒童服務並會收集其個人信息的、美國商業性互聯網服務者或服務機構。這部法律自2000年4月起生效,其仲裁權利屬於聯邦貿易委員會(FTC),FTC確實根據這部法律懲罰過一些網站,比如這個和這個。隻是我奇怪,怎麽會由FTC来負責這麽一部法律的仲裁呢?我實在對美國的政府組織太陌生了,任何一篇法律文檔裡的詞語,都足以讓我埋頭學習好久!
COPPA主要要求:
所有為13歲以下兒童服務且收集其個人信息的商業網站,在獲取兒童的個人信息時,都必須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並征得他們同意方可。這些網站還必須説明他們所要收集的内容,以及如何理這些信息。
在寫這篇文章時,我想搜索一些中文資料幚助理解,但發現很少很少。倒是有一篇文章留下一點點印象,文章説2009年初,已經有人開始建議中國製訂兒童互聯網保護法律。不知中國的兒童互聯網保護法律會何時會出来,也不知會包含哪些内容,會用「低俗」這樣的字説明了事嗎?
這是我第一次如此深入地了解和敍述法律相關的東西,並且沒有太多中文資料可查閱,文中用詞可能有很多不恰當的地方,希望好心人能幚我指出,不胜感激!

为虾米我在你站点都找不到你的邮箱,难道你现在已经不用邮箱啦?我有问题向你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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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试了下,没找到更多中文资料。
作为法学生也没发现文章有用词不当的地方,呐…
是个很值得探讨的话题。最近的低俗问题搞得怨声载道…
估计中国法学者会很快关注这一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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